冻结出局(也称为股东排挤)是指公司大股东向小股东施压而采取的一种行动,迫使少数股东出售他们在公司的股份。各种策略都可以被视为冻结策略,例如解雇少数股东雇员或拒绝宣派股息。
“冻结出局”通常发生在少数人持股的公司中,在这种公司里,大股东可以相互交谈。大股东将试图将少数股东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使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变得无用。
这些行为可能是非法的,并可能在审查后被法院推翻,而且往往是通过收购来完成的。许多州已经通过其现有的公司并购(M&A) 法规规定了冻结中允许的内容 。
Tip: 大股东是拥有和控制公司5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个人或实体。他们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在股票是有投票权的情况下。
在典型的冻结合并中,控股股东可能会成立一家由他们拥有和控制的新公司。然后,这家新公司将向另一家公司提出收购要约,希望迫使小股东放弃他们的股权。如果要约收购成功,收购公司可以选择将其资产并入新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将不复存在,非投标股东基本上将失去他们的股份。虽然作为交易的一部分,非投标股东通常会因其股份获得补偿(现金或证券),但他们将不再保留其少数股权。
从历史上看,控股股东的“冻结出局”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审查。
在1952年的斯特林起诉五月花酒店公司的一案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一项适用于所有合并(包括冻结出局)的公平标准。它裁定,当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站在交易双方时,他们承担了确定(合并)整个公平的责任,并且必须通过法院仔细审查的查验。”1
尽管这项法律曾经反对“冻结出局”,但如今,它们在企业收购案中被普遍接受。法院通常要求,作为公平交易的一部分,收购应具有商业目的和对股东的公平补偿。
公司章程可能包含冻结条款,允许收购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以公平现金价值购买少数股东的股票。